立法院院會日前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性別工作平等的保障範圍將擴大納入技術生及實習生,且違反相關罰則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新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4項明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的技術生以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皆納入性別工作平等保障範圍,且同條第4項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也適用本法規定。而同法第3條第4款將實習生定義為公立或經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的學生。參照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技術生是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者。
根據新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未來雇主有違反同法第21條規定,不允許受僱者請生理假、產假或育嬰假,或因此視為缺勤,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同法第36條受僱者依法提申訴而將其解僱、調職時,其罰鍰提高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且新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違反招募、考績等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且訂有罰則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此外,新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明定,要派單位於派遣勞工時,應適用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等雇主責任。而所謂要派單位依同條第5款規定,是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另本次修法也明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原有工作。另參照同法第31條規定,受僱者如已釋明差別待遇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非性別、性傾向因素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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